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上述公路含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的行政管理。”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经批准增设的交叉道口,应当按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从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起不少于30米;从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隔离栅外缘起不少于50米。”
四、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临近公路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以及农贸市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在公路一侧与公路垂直布局,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