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方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方管辖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机关及时、完整地移送线索资料。相关机关办结后,应通过适当途径向线索提供方反馈。
第五条 协调合作的方式
一方需要其他方协调合作的事项,应通过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报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函”。协作方收到函件后,应积极开展协作工作,并及时予以复函;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协作的,应及时复函说明原因。
附件2:
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为加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在开展金融稳定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经磋商,决定在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建立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第一条 信息交流的内容
(一)日常信息交流,包括:1.福建省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政策,以及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的抄送、告知;2.福建省经济、金融相关统计数据;3.监管对象信用评价及污点记录资料;4.取消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信息;5.金融业务发展信息。
(二)重大信息交流,包括:1.重大经济、金融案件和事件信息;2.日常管理工作中需重点了解的相关信息;3.金融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信息。
第二条 信息交流的组织
各成员单位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编制和报送。
第三条 信息交流的方式
(一)一般信息、文件或制度以书面、电文或电子文件及其它方式传递;
(二)重要信息可派专人专报;
(三)重大或敏感信息有关各方可专题磋商。
第四条 信息交流的要求
(一)信息资料应及时、客观、准确、完整;
(二)交流的信息应注明发送范围,有关各方应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三)根据工作实际,一方需要在特定时间内获取的信息资料,掌握信息资料的成员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提供。
第五条 其他
各成员单位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应制定信息交流的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