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福建证监局通报证券业监管主要政策和全省证券业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及问题。
(五)福建保监局通报保险业监管主要政策和全省保险业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及问题。
(六)研究提出福建省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措施。
(七)研究福建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临时确定增加有关专项议题,但需提前通知各常任成员。
第四章 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每次会议可由一个常任成员单位具体承办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每次联席会议后一般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承办单位草拟会议纪要,经承办单位的常任成员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必要时可先送其他有关成员单位会稿。
附件:1.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制度
2.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附件1:
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为加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维护福建金融安全稳定,经磋商,决定在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的框架下,建立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制度。
第一条 协调合作的范围
各方在开展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中,凭一方权限不能顺利处理,需要进行双向或多向交流、协商、合作的工作事项。
第二条 协调合作的原则
各方在共同维护福建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依法办事,平等协商,及时高效,保守秘密。
第三条 协调合作的机构
各方内设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协调合作的内容
(一)一方在日常监管或金融案件、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其他方的监管对象进行调查取证时,其他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应予积极协助、配合。
(二)对于重大、复杂、牵涉面广的金融案件或事件,必要时可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