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办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常任成员单位应在本单位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并指定联络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为季度例会,一般于每季度中召开。必要时经协商,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问题。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联席会议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办事,尊重、支持和维护地方政府和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的法定责任及工作分工,坚持协商协调协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开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协调,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措施与金融政策之间的有机衔接。
(二)加强有关工作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协助省人民政府全面、及时地了解重要金融政策措施,掌握金融运行情况;密切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之间的有关情况沟通及协调配合。
(三)有重点地分析、评估、预测金融风险,及时掌握省内金融风险重点部位、重大问题及其发展趋势。
(四)商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的预案。
(五)交流金融监管工作经验,促进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在监管工作或重大案件查处中的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 各常任成员单位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联系,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具体事务。
(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需要相互协调合作事项的联系、落实和反馈(见附件1)。
(三)负责金融监管工作中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编报、交流工作(见附件2)。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一般为: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福建省重大发展举措及相关经济政策措施,以及地方反映需要解决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问题。
(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通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政策和全省金融稳定整体情况及问题。
(三)福建银监局通报银行业监管主要政策和全省银行业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