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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04]145号)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为加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以下简称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协调和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为福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经各方共同磋商,决定建立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为使此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经联席会议各方共同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该制度印发,以便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2004年7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为加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和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安全、稳健的发展态势,为福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经各方共同磋商,制定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省长及副秘书长,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长、福建银监局局长、福建证监局局长、福建保监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常任成员。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时,可委托一位常任成员临时召集会议。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的常任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可指定本单位一位副职参加,并提前告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条 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的需要,约请省直有关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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