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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鼓励城镇居民出租或承租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承担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代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房屋租赁协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为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人员提供方便和诚信的房屋租赁服务。要逐步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参考体系。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及其市场租金状况,每季度定期公布出租房屋的市场租金信息,引导和规范房屋租赁活动并作为税费征收的依据。
  (四)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物价、土地等部门建立协作管理机制,制定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的规章制度以及服务规则,积极协调中介与银行、公证、保险等机构的关系,加强管理,推动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完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制度,加快建立房地产经纪协理、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供规范和便捷的服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一批具有良好品牌的中介服务企业上规模、上水平,鼓励开展二手房贷款和房地产交易代理业务。鼓励国外、境外和国内知名中介机构来闽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促进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
  (五)规范发展物业管理。认真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推行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市场双向选择机制,新建住宅物业应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有效的监管,完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归集使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各地要尽快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经营动态管理系统,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建立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形成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中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当地财政结合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
  (七)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积极完善和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严格预售许可制度。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拆迁、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制止一些单位和部门强制消费者接受中介服务以及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加快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倡诚信经营,强化社会监督。
  三、加强政策引导,调整供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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