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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
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4]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要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坚持深化改革,不断消除影响居民住房消费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坚持加强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
  (一)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各地要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措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工作,以不低于1996-1998年3月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数安排住房补贴资金。加强售房款统筹使用管理,除按规定留足“两金”和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要全部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其中,财政供给单位和政府直管的公房出售的净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从预算外收入和经营收入中筹集部分资金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已出台实施住房补贴方案的县(市)应尽快启动,力争在3年内将城市行政事业单位无房或面积不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到位。尚未出台住房补贴方案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制定住房补贴方案,并出台实施。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经济效益好、资金来源有保障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率先启动,以点带面,切实推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二)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房改部门召集产权争议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议定处理意见,并由目前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并办理产权手续。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和权属登记发证的,按照宜宽不宜严的原则予以补办手续,加快公房出售和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规定,不得借集资、合作建房等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进行第二套政策性分房。已经取得产权的公有住房,可直接上市交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置上市交易限制条件。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不参与所得收益分配。房屋经批准被征用拆迁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对所调换安置房的原房货币补偿金等额部分不征契税;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在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与原房补偿款等额部分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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