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对发放此类贷款的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按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一半,其余部分由地方同级财政承担;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同时,由同级财政对发放此类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关于符合此类贷款发放的小企业认定审核、申请财政贴息、呆账损失补助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核拨程序将另行制定。对于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四、尽快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强跟踪服务和风险管理
各市要进一步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已经安排的基金要及时到位。经办银行要根据担保基金的规模,按照不超过小额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逐步放大贷款数额。各市要督促所属县(市、区)筹集担保基金,并在今年6月底前开始发放小额贷款。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和风险管理,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进一步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对其贷款使用及经营情况等加强指导和监控,建立完善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共同防范贷款风险。各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由省级担保基金承担10%,各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由市级担保基金承担10%。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各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五、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工作责任
省政府已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列入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通报各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排名顺序。各级人民银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目标,狠抓落实。各地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人民银行、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宣传等部门(单位)参加,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宣传,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和具体办理程序,从而扩大政策的认知程度。同时要通过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建立诚信观念,防止和摒弃不良贷款行为。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因工作不力、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被下岗失业人员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