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降低反担保门槛。各地、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创业培训的成效,对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下岗失业人员有一名国家公务员或具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人,可直接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担保申请,担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贷款担保答复;下岗失业人员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将房(地)产证存放担保机构,不再要求作房产评估。
2.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组织起来就业与小额贷款等再就业政策整体联动的工作模式。对参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创业计划书进行论证并签署可行性意见,其创业计划书可作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起来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的,根据下岗再就业人数,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50万元。
3.提倡和鼓励信用担保。各市要依托现有社区平台,抓紧开展信用社区试点,建立社区信用担保体制。凡信用社区内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但无担保和反担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个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所在社居委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等个人资信材料作担保,经办银行给予办理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曾向工会或妇联组织申请过小额贷款且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应当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4.认真落实微利项目贴息政策。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微利项目贴息政策的宣传。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的项目一般应划入微利项目范围。省财政根据各市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按季预拨贴息资金。同时,经办银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季及时做好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避免因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而产生复利,增加运行成本。财政部驻皖专员办实行抽查和年终结算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贷款贴息的审查核报工作。
三、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向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多的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
要鼓励经办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可达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