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改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用人机制,依法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的用人权。积极培育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家市场,支持上市公司自主选聘经营管理人员,加快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进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积极实行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置换,真正实现用工制度的市场化。
27.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全面建立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有效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探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薪酬中与业绩挂钩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认购本公司股票的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对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进行认股期权试点。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实施管理层持股。
八、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8.各市场主体要强化诚信意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信用安徽”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责任承诺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强化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证券期货中介机构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帮助投资者明确主体责任,认清市场风险,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防范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倡导理性和稳健的投资文化。
29.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起人虚假出资、虚构利润、公司设立程序不规范、相关法律权证不完备、大股东占用或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以及违规担保等产生的风险。要针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实际,切实防范其改制不彻底、家族经营、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行为不规范等引发的上市风险和市场风险。证券监管机构要健全证券期货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存储、封闭安全运行。要与相关部门合作,督促证券期货机构大股东解决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违规占用资金等问题,防范和控制受托理财等产生的风险。
30.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各种风险。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做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加大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力度,妥善处理各种投资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