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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4]第4号)


  经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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