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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条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从事建筑及其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八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四)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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