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2日
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或者推诿。
第四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等各方面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联组织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并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作为评价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妇联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