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1年10月1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遵循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具体组织协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调解、疏导各类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加强对易发生社会治安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危险物品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