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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等关于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3.以助学安置方式鼓励退役士兵参加省内大、中专院校学习。各院校根据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可安排其考入本校学习,但不与所在院校建立劳动关系,本人完成学业后自主择业。各院校对进校学习的助学安置退役士兵免收学费、住宿费;学校从学费中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此优惠所在院校按学制时间执行。
  4.以经济补助的方式,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参加高等院校学习。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愿就学的,除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录取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学习期间的费用自理;学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上按收费标准优惠10%。
  以上4种方式供退役士兵选择,由本人及家长申请并与当地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并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四、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省内高校为主,所学专业由退役士兵在各院校成人高等教育设置的专业中自行选定。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并考试合格颁发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对于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2.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省内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为主,报考学校和选学专业由退役士兵本人按照招生简章自行选定,除理论课程外,重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学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获得大专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对自愿参加以上两种形式教育的退役士兵,需统一参加全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学习,按规定各门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专、本科学历证书。参加考试的时间、开设专业和课程参照每次的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简章。
  4.省内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教育
  凡持有初、高中毕业证书的退役士兵,均可免试入学。学校和所学专业本人自选。文化课考试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获得中专毕业证书、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向用人单位做好推荐工作。
  5.职业资格培训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对将要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组织。退役士兵根据自身特长选报所需技能职业,进行技能、专业理论和创业能力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计划安置创造有利条件。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支付,资金补助方式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助方式,由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后通过同级就业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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