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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等关于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青民发[2004]93号)


各州市地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对退役士兵以教育培训方式促进就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提高退役士兵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和市场经济中就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士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海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起,在我省城镇退役士兵中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织领导
  对城镇退役士兵实施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配合,统一规划、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落实组织、指导、监督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具体组织业务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关助学政策,指导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大、中专院校的报名工作;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助学政策,组织退役士兵参加招考和指导教学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的有关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等工作。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负责学生的培养、培训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二、教育培训对象
  符合国家现行就业安置政策,需政府安置或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接收退伍回乡的农村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但只享受教育、培训、考试、鉴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教育培训促进就业的方式
  我省对报考省内大、中专院校的退役士兵,实行加分鼓励、减免学费、生活补助等优惠政策:
  1.以保留安置资格的方式,鼓励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大、中专院校。退役士兵自愿就学的,经本人申请,安置部门同意方可入学,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学校在收取学费、住宿等费用上按收费标准优惠10%;退役士兵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2.以免费入学、毕业后自谋职业的方式,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大、中专院校。退役士兵自愿就学的,录取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在校学习期间,由安置部门从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中按学年对本人的学费和住宿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额;学费按所报院校专业的收费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住宿费每学年不超过600元,超出部分个人自理。学校对所收学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优惠10%,安置部门给退役士兵按学制时间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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