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对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核实工作,以确定企业法人身份的真实性。
十六、本补充通知自2004年7月12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中介机构使用共享系统提供开票服务承诺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中介机构使用共享系统提供开票服务承诺书
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的有关规定,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现承诺如下:
一、自愿服从税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绝不虚开、代开;
三、若我公司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中介机构和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
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承诺如下:
一、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绝不虚开、代开;
三、若我单位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