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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十五、对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核实工作,以确定企业法人身份的真实性。
  十六、本补充通知自2004年7月12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中介机构使用共享系统提供开票服务承诺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中介机构使用共享系统提供开票服务承诺书



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的有关规定,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现承诺如下:
  一、自愿服从税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绝不虚开、代开;
  三、若我公司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中介机构和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


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承诺如下:
  一、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绝不虚开、代开;
  三、若我单位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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