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内商贸企业“一窗式”票表比对方法市局另行通知。在尚未实行计算机自动票表比对之前,必须实行人工票表比对。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反映的是实际抵扣的情况,因此从2004年8月征期起,合计栏数据不一定等于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发票的电子数据。
十、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紧急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本补充通知的解释,认真地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全面进行检查,重点检查2003年7月1日以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
十一、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实行限额、限量管理。各单位对小型商贸企业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月购票限1次;对大中型商贸企业,各单位核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月购票限1次。
企业按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增购,但企业每次增购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已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了增值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同时向区县(市)局填报《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申请审批表》,由区县(市)局按规定进行审批。企业当月增购专用发票程序完毕领购专用发票后,各区县(市)局应及时将其增购发票数量的信息调整为原审批数量。
十二、转为正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临时大宗货物交易,应向区县(市)局填报《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申请审批表》,经区县(市)局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将其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核定为10万元,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该宗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将其最高开票限额信息调整为1万元。
十三、在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未安装、使用前,各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走逃户失控发票信息电子数据,同时按规定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于当日上传市局。
十四、《四川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领购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25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65号)以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2〕195号)中涉及税务部门代保管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