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处室便函、通知)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国税函[2004]4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
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我局已转发。经市局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新办商贸企业均应按照《紧急通知》规定执行。
加油站按照《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连锁经营企业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紧急通知》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纳税人自有的经营场所或租赁期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经营场所。租赁的必须提供国家公证部门对租赁合同的公证证明。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段“……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为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并含500万元和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