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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温泉公园(南温泉风景名胜区)移交巴南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温泉公园(南温泉风景名胜区)
移交巴南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批复
(渝府[2004]214号)


市园林局、巴南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南温泉公园移交巴南区政府管理的请示》(渝园林文〔2004〕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园林局将南温泉公园成建制(包括公园的人、财、物,债权、债务等)移交给巴南区人民政府。移交工作由市园林局牵头,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和巴南区人民政府组成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在实施移交过程中,要做好公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完成公园移交。
  二、移交后的南温泉公园现有职工(含离退休职工)身份和级别不变。
  三、巴南区人民政府在接收南温泉公园后,要认真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对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其城市公园性质和功能不变,确保原公园总面积和绿地面积不减少,促进南温泉公园(南温泉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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