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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水上GPS交通安全监控系统,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的动态监管,有效预防船舶发生航行事故。长江海事局要认真施行库区“定线制”航法,以长江“四客一危”及砂石运输船舶为重点,加强日常巡航检查,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超员等违法违章行为。市港航局要以支小河流、封闭水域的客渡船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航行行为。
  乡镇政府要加强客渡船、自用船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客渡船乘客数额登记制度,杜绝超载及违规夜航等违章行为。要切实加强对农用船、自用船的安全管理,严禁夜航和载客航行。
  五、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渔业船舶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职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船舶建造审批,加强船用产品检验和管理,严格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对渔业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加强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落实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确定渔业标准化船型并推广使用,禁止5米以下渔业船舶在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作业。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督,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防止未经培训和不合格船员上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六、加强水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原则和工作分工,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港口及水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深入港区和船舶宣传消防知识,督促港航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和演练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上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确保港口及水上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七、落实港航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认真落实港航企业法人代表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领导的监督检查责任,主管领导相应的领导责任。积极推进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安全生产机制;确保安全经费投入,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维护。适时组织安全生产自查活动,认真开展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生产。积极运用GPS科技手段,提高助航能力和企业安全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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