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适时组织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经验,加强对区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其他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船舶的运输安全。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除接受水利、旅游部门的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港航、海事和渔政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水上安全专项检查及整顿活动,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章行为,坚决打击各类“三无”船舶,认真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和管理,及时整改隐患。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向地方政府通报安全管理情况,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并逐步形成工作协调机制,促进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责,重点落实源头管理
严把船舶修造、检验关。船舶修造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船厂的管理,坚决查处、取缔非法造船行为。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检验船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一律不予发证,对不按规定报审、报检、未经批准新增运力或改建的船舶,一律不予检验。严格防止非标准型船、淘汰型船及技术状况差的船舶流入水运市场。
严把港航企业的安全资质关和船员资质关。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按各自管理范围督促港航企业完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帮助企业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对屡次发生等级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企业实施专项整顿、重点跟踪,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严把船舶航行签证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技术状况不符合航行安全要求,船员证书“名不副实”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船员证书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放行,严格杜绝不适航船舶出港航行。
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作业企业资质的审查,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重点加强化危品、客运和滚装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航道管理部门要做好航道维护助航工作,切实加强非定线制航道和支小河流的航标建设,创造安全航行条件。加强航标(灯)、警示标志等助航设施的养护,保证助航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四、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航运秩序和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