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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尽快实现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水上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状况虽然有了一定的好转,但事故和险情还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从总体上看,水上安全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水上救援力量还不能适应事故的处置要求,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特别是部分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管理职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够,安全投入不足,与安全生产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
  建立以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制为基础,“四客一危”及船舶乡镇自用船为重点,海事部门监督检查为保障的水上安全管理格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管辖区域内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和完善县、乡(镇)村、船主的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渡船、自用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渡船、自用船的安全管理;加大船舶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投入,逐步改善水运安全的条件;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的安全宣传和法制教育;按照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在2004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客运渡口的清理和确认工作,完备所有渡口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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