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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安置问题,将安置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将安置房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针对被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和购房能力,重点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批、严格户型限制、严审价格,严格制定购买条件,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通过增加定向用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保证中低收入的被拆迁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保证对被拆迁区域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优先得到基本的廉租住房保障。对拆迁规模偏大、住房矛盾突出、安置房源不足的区县(自治县、市)要从严拆迁审批、总量控制拆迁规模。各地在最低保障政策和拆迁奖励政策出台前,应报市国土房管局综合平衡,凡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政策一律不得实施,以保证全市拆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超期过渡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超期过渡问题作为当前纠正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抓紧进行一次全面梳理,逐案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予以解决。对拆迁人有能力而且应当由拆迁人负责解决的,督促其制定方案,尽快启动,限期解决。对拆迁人已无能力解决的,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及时通过项目转让、资产重组、或纳入“四久工程”予以处置;对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要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及时提请民事仲裁和司法诉讼,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对通过市场、司法途径已无法解决的超期过渡项目,各级政府要从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介入行政干预,通过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多途径予以解决。通过市场、司法、行政等多种途径,确保10月底前要完成对各项目分类处置方案和倒计时工作方案制定工作,年底前全面启动超期过渡项目,明年6月底基本解决超期过渡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要及时汇报和积极协调处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可以预见、可以及时化解的稳定事件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化解的;事前掌握群众可能集体上访或其它过激行为而未及时上报的;事件发生后不及时赶到现场接待、疏导、处理的;因接待、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社会稳定事件的;上班、值班期间擅离岗位,出现重大情况未能及时处理上报,导致稳定事件发生的,均要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查处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恶意串通,侵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案件,尤其要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拆迁项目,严重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案件,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9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本通知的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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