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4]2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全面贯彻执行文件精神,要从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各项落实措施,细化各项工作目标,严格依法行政,精心组织,有序实施城镇房屋拆迁,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各种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防止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通知》提出的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快编制2005年至2010年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必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和居民实际收入与居住状况,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认真调查、充分论证、突出重点、明确指标、量力而行。拆迁规划由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规划部门要提供旧城改造片区规划,建设部门要提供危旧房改造计划。规划编制必须图文并行,所有项目必须落实到具体图斑;计划编制必须明确到项目、面积和户数。凡不符合拆迁规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拆迁项目,计划部门不得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土地部门不得批准用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拆迁许可。要严格限制对确定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房屋的拆迁。对一次性拆迁规模过大的成片旧城改造项目,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分期实施,稳步推进。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2005年年度计划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报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要大力加强定向用于中低收入家庭的拆迁安置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