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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
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4]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长期以来,上海市劳动模范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赞扬。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最近,市领导又指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关心劳动模范,特别是要照顾好退休劳动模范的生活。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领导的要求,切实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细致做好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工作,帮助退休劳动模范解除后顾之忧。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为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爱,现就提高上海市退休劳模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城镇退休劳模待遇
  (一)城镇退休劳模中,今年月养老金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补足差额。以后由市总工会每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公布补助标准,并提供劳模名单,市劳动保障局每月发放补助费,市财政局年底结算补助总费用。
  (二)在城镇退休劳模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将他们全部纳入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如其所在单位支付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有困难的,由市总工会帮助解决。
  (三)城镇退休劳模家庭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市住房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优先享受廉租住房政策,以实物配租方式解决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标准,并按规定向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且作出诚信承诺的,可按照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规定,优先购买或租赁(按规定租金标准)由政府提供的自住中低价商品住宅一套。
  二、关于提高农口劳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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