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村合作金融信用县”创建活动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参与,整体推进。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信用乡镇”、“农村合作金融信用社区”等创建活动,从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等方面全面提高本地区的诚信水平。市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合作金融信用县”创建活动进行综合评价。对政府信用、农村社会信用、信用工程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等达到要求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社区,由市农村信用联社为其授牌,并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促使各级政府、农村信用社、企业和广大城镇居民、农户共同创建相互信任、互相促进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支持农村信用社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各部门要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严禁用各种行政手段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要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在企业关停、破产、改组改制中,要依法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案件的查办、执行力度,加快审结速度,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各级监察部门要对领导干部个人积欠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进行一次清理,明确要求偿还期限,并将其个人信用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条件。对利用职权,拒不还款的个人,要给予严肃的纪律处理。
(三)妥善解决农村信用社的财政贷款和由财政担保贷款的问题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市一些区县、乡镇财政部门曾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本地企业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提供了担保。对财政部门的自身贷款,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督促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规定积极归还全部贷款。对财政部门为企业担保提供的贷款,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偿;一时难以归还的,要在提供足值抵押物的基础上尽快解除财政担保手续,变更为合规的抵押或担保贷款。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自办企业脱钩改制的财政借款,由各级财政部门提供相关债务处理方案,并负责落实债务人和抵押、担保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借款,投资下属单位用作经营活动的,由借款单位负责清还,并保留对接受投资单位的追偿权。
(四)用土地增值补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损失
我市在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时,将一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债务并入了农村信用社,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重庆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用土地增值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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