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负责全省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年度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统计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机关查处殴打、伤害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案件,依法查处、打击溺弃婴案件。督促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及时通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省民政厅:负责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婚前教育,按照《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治理早婚问题;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公民收养行为;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推进社区建设,加强村(居)民自治,实行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中,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内容。
省财政厅: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财政状况,按中央提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
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节育手术免费和独生子女奖励等政策;研究制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各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定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生育保险政策,积极推行生育保险;制订有利于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障管理和服务规划。
省国土资源厅:支持人口与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制定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政策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保障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省信息产业厅:依据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省农委: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与农民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优先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创业致富;鼓励乡镇企业优先招收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劳动力进入企业就业。
省卫生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负责对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的注册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拟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工作计划及技术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