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债务。按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认定。
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标准,由市州、县(市)政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掌握,督促企业逐项落实。
四、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资金筹集办法
(一)企业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经出资人或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以出售变现用以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可将闲置资产出租,用所得收益偿还下岗职工的债务,也可以直接出租给下岗职工抵顶债务。
(二)加大处理库存产品和积压物资的力度,其变现所得用于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
(三)有自管住房的企业,可用出售自管住房的收益偿还下岗职工债务,或评估作价抵顶下岗职工债务。
(四)企业无法现金偿还,资产暂时无法变现的,在与职工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利用闲置资产(或无形资产)兴办实体,其所使用资产经评估作价抵顶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
(五)对特困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可视同破产企业,由市州、县(市)政府收回后,统一组织出让,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一时出让不了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债务。
(六)目前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转让、减持国有股股权,用于偿还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
(七)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但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债务资金不足的企业,经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偿还债务协议,可以将拖欠下岗职工的债务转为企业的股权。
(八)经认定,企业需要用资产变现资金偿还下岗职工债务的,在资产变现过程中,涉及资产(股权)变更、过户发生的费用一律免收。税收问题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处理。
(九)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企业,在抵押贷款转期时,经协商银行同意,企业可采取担保或置换抵押资产形式,盘活企业资产用于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债务。
(十)各商业银行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适当增加贷款,予以资金支持。经协商银行同意,对获得的资金支持优先偿还下岗职工债务。
(十一)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抵押资产,经协商银行同意,在处置变现时,一部分用于偿还职工债务,一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具体比例由银企双方协商。其中,对企业原划拨土地在抵押变现前,经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评估后,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现价标准,合理制定变现底价转让(变现)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变现收益,经省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用于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