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范围对象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坚持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由企业负责,把清偿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与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相结合,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相结合,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实施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范围对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规定的企业、职工和人员。
  (三)原则。清偿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谁欠债谁还钱的原则,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
  2.坚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清偿下岗职工债务负总责的原则。
  3.坚持政府督导、严格核定、依法偿还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坚持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同步进行的原则。
  三、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的范围
  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任意打折,必须依法、合理认定。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拖欠职工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职工工资是指职工在岗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在岗期间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或企业内部分配方案规定的标准认定。下岗期间按企业规定或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协议生活费标准认定。
  (二)拖欠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应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缴纳而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拖欠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职工筹集的应返还给职工而逾期未返还的款项(不含入股资金)。
  (四)拖欠职工采暖费。是指企业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采暖费标准,应给而未给予支付的费用。
  (五)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指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缴纳而未缴纳的费用。
  (六)拖欠职工医药费。是指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本企业医药费报销标准,应报销而未予报销的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