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6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国资委、社保公司、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
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经委、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省国资委、省社保公司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04年8月10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精神,为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工作,切实维护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做好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是实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目标的重要前提。按照国家对我省试点工作的要求,不妥善解决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债务问题,企业就难以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也不利于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因此,能否妥善解决拖欠下岗职工债务,不仅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试点工作的成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细致、扎实、有效地做好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为全面完成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