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编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空编学校合理流动。
(五)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工龄满30年的,或工龄满20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离岗。
(六)要认真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未聘人员安置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工资待遇要低于在岗人员,各地可根据未聘人员工龄、教龄、待聘时间,制定不同的待聘期间工资标准,但应不低于在岗工资的50%。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待聘人员的学习和生活,鼓励他们继续学习,为将来通过竞争再次上岗创造条件。
(七)要切实加强普通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全省普通中小学编制由省统一核定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得擅自增加编制;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八)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在省里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各学校的编制使用进行统一平衡,提出各学校编制配备的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核定编制;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及人员核拨经费。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九)要认真清理以各种形式占用的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
(十)要切实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普通中小学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增设内设机构,不准超编配备人员。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纠正,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者相应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此前发布的此类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相关标准参照表
一、普通中小学班额标准及教师周授课时数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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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 地 域 │ 班额标准 │教师周标准授课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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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中 │ 城 市 │ 45~50 │ 10 │
│ ├───────┼───────────────┼─────────┤
│ │ 县 镇 │ 45~50 │ 10 │
│ ├───────┼───────────────┼─────────┤
│ │ 农 村 │ 45~50 │ 12 │
├────┼───────┼───────────────┼─────────┤
│初 中 │ 城 市 │ 45~50 │ 12 │
│ ├───────┼───────────────┼─────────┤
│ │ 县 镇 │ 45~50 │ 12 │
│ ├───────┼───────────────┼─────────┤
│ │ 农 村 │ 45~50 │ 14 │
├────┼───────┼───────────────┼─────────┤
│小 学 │ 城 市 │ 40~45 │ 16 │
│ ├───────┼───────────────┼─────────┤
│ │ 县 镇 │ 40~45 │ 16 │
│ ├───────┼───────────────┼─────────┤
│ │ 农村中心校│ 30~35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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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小学 │ 参考学生密度和实际班额确定│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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