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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实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县(市),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按本县(市)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增核15%的编制;非少数民族县(市)实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学校,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另增核15%的编制。
  (七)考虑到乡镇中心小学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能,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1-2名编制。
  三、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小学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确定,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三)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乡(镇)中心小学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因此,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
  四、编制核定的程序
  (一)全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省统一核定。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编制标准,提出本级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全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二)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城市、县镇中小学和农村高、初中以学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中心校为单位。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五、改革与管理
  (一)要结合编制核定工作,同时推进全省普通中小学的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进行普通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大调控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的力度,辞退代课教师,清退临时人员,精简学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压缩非教学人员,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三)要积极推进以人员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人员,搞活内部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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