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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编制核定的原则
  科学制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普通中小学改革的深入和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编制核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保证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编制核定的方法
  (一)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二)普通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所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三)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比例标准进行核定,但由于我省总体上地广人稀、学生密度偏低,特别是东部山区和西部草原地区学校分散,完全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核定,无法满足我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因此,根据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关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编制标准的精神,采取按照班额、课时量、教师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的方法核定编制。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的计算方法为: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专任教师编制数+职员、教辅和工勤人员编制数
  其中:专任教师编制数=(在校学生数/标准班额)×班周课时数/教师周授课时数
  各项参数详见附表。
  采用上述办法核定编制后,所核定的编制超过按国家标准核定编制的部分,作为暂定控制编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逐步消化。
  (四)考虑到寄宿制普通中小学、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的特殊情况,以及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因素,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增核3%的编制作为附加编制。附加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控制掌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
  (五)考虑到山区、湖区、牧区等教学点较多、学校分散等实际情况,对地处山区、湖区、牧区的县(市),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增核3%左右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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