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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6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深化中小学改革,是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严肃认真地做好本地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认真核算并提出本辖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据实申报。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省里批复的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积极做好编制分解核定到校工作,拟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适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各市州、县(市、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方案于2004年9月20日前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004年6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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