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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教育医疗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境内铁路
企业所办教育医疗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4]79号)


广州、深圳、韶关、河源、惠州、清远、湛江、茂名、肇庆市人民政府,省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编办,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教育医疗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分离铁路企业办社会职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铁路企业改革,促进广东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配合铁路企业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工作有条不紊,确保移交机构和社会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教育医疗机构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
  (三)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四)铁道部《关于推进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办〔2003〕117号)
  (五)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52号)
 二、移交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广东省境内铁路企业所办学校原则上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医院、幼儿园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称广铁集团)与地方政府协商后按自愿的原则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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