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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修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于2004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7日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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