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4月2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森林防火,是指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总称。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责任到位、因患设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责任,并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
森林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经营负责人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森林经营者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成员单位及其森林防火职责。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山地、丘陵地区有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季节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森林经营者应当建立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扑火队伍,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