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学条件。按照“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以集中办学为方向,宜并则并,需增则增”的原则,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生生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等各项教学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及时排除危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师生安全,确保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五)教师队伍建设。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和素质基本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将教师编制逐一核定到校。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入制度。加强以教师职业道德为重点的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服务制度。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
(六)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教育管理体制。贯彻实施《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全面推进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社区与学校的沟通和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五、督导评估工作的程序
(一)县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教育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的督导评估标准,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评结果分别报省、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地、州(市)复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市、区)自评结果,组织地、州(市)级督学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督导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县自评和地、州(市)复查结果,组织省督学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年度评估计划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