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专项督导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三、督导评估的时间、范围和对象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督导评估规划分年度逐步开展。
督导评估的范围是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对尚未实现“两基”的县,结合“两基”评估验收工作进行重点督查,推动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划如期实现“两基”攻坚目标。
四、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教育作为重点建设领域,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学校制度,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快教育改革进程,推动县域教育的全面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基础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两基”攻坚工作和“两基”实现后的控辍保学、巩固提高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积极推动各项教育改革。建立高中办学新体制,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努力做到县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实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格局,逐步建立学习型社会。
(三)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的要求。建立教育投入的财政拨款保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实现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建立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的保障机制,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学校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按照省核定的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建立和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和校舍建设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助学。建立对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以及规范的教育收费制度。农村税费改革后,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确保专项教育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种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