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4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以及《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精神,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对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教育发展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