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包干考核基数的县,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
第一档:超过包干考核基数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以下的,不予奖励;超过包干考核基数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基数部分的15%。
第二档:超过包干考核基数1000—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基数部分的18%。
第三档:超过包干考核基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基数部分的20%。
(四)支出包干考核
1.财政支出包干考核内容。对各县的基本支出实行包干考核,同时,对落实上级专款情况进行考核。
2.实行收入奖励与基本支出挂钩考核相结合。试点县在做到基本支出应保尽保,上级专款按规定用途足额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所应得的收入超基数奖励予以足额兑现;凡是保机构运转、保工资发放出现财力缺口或挪用专款的,扣减应得奖励资金的30%。
(五)收支平衡考核
试点县必须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并逐年消化滚存赤字。若当年出现新增赤字或滚存赤字数额超过2000年年末数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所有财政奖励。
(六)财政供养人员考核
鼓励试点县精简机构,压缩人员,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一是对试点县采取增编不增补助,减编不减补助的办法,鼓励减少人员;二是以2003年底的财政实际供养人员为基数,对试点县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包干考核。超过包干考核基数3.5%的(以基数为准进行环比计算),扣减全部应得奖励资金的50%,鼓励控制人员。
(七)奖励资金兑现
1.每年年终,由省财政厅对各县进行考核验收,并在办理省财政与各地州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资金。所考核的财政收入必须合法、真实,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各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形成不正当财政收入、弄虚作假虚增财政收入或人为控制、压低财政收入的,不仅不予奖励,并扣回以前年度所得奖励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财政包干考核奖励资金属于财力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县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四、本扶持措施和考核奖励办法从2004年起施行,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支持
县域经济发展的措施和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积极支持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现提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措施和意见。
一、完善信贷管理规定,强化国有商业银行服务县域经济的功能
(一)突出支持重点,完善信贷管理规定,倾斜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建设一批经济大县和财政强县的要求,云南省辖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将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规定,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1.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县域经济的发展重点,对推进县域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市场化项目,特别是县域交通、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经评估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以改善县域经济发展条件。
2.对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县,特别是对其中信用环境好、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县在信贷项目的评估、贷款的审批上,优先考虑。
3.积极推行“两个不分”的扶持政策。坚持“不分经济性质,不分规模大小,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对所有县域地区的企业平等对待;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新兴县域企业和项目,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筛选推荐的扶持企业,给予大力信贷支持。
4.调整对县域地区中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的掌握标准。对在各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企业要放宽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标准,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5.积极支持对县域地区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拥有成熟技术及良好市场前景的高科技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对生产经营国家鼓励出口商品的中小企业,优先办理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
(二)改善授权授信管理,支持有效信贷需求
为体现对县域经济的支持,云南省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将根据县域经济的实际情况,适度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扩大授权授信,拓宽县域资金营运空间。
1.全部放开低风险信贷业务。除项目贷款外,对提供小额存单、国债质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低风险担保业务审批权可转授至基层行。对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可直接审批,办理贷款,报上级行备案即可。
2.对信用环境良好的县,在企业授信、项目贷款上可适当放宽,优先考虑;县级银行机构上报的信贷好项目、急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审批。
3.扩大对县域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授信额度。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等额度,灵活确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授信额度。
4.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储蓄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等,可由上级行对地州市分行营业部、个人信贷中心或县级机构进行转授权。
5.积极推进客户统一授信工作。农业银行对个人消费贷款、农业个人贷款、扶贫到户贷款的审批权限全部转授各地州市农行,各地州市农行根据所辖行的情况可以将上述贷款审批权转授基层行。对农户正常生产经营2万元以下的信贷需求,经农行县支行转授权,可由农行基层营业所审批,报农行县支行备案。
(三)加大信贷投入,增加对县域经济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