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发展活力指数=√△发展水平指数×△发展活力指数
------------------------------
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发展潜力指数=√△发展水平指数×△发展潜力指数
“△”代表不同的权数。
六、结果确定与公布
排序结果,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将综合指数位于前10名的县作为全省经济发展10强县;把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发展活力指数和具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发展潜力指数中,位于各类前10名,且不与前10强县重复的20个县,定为全省经济发展先进县。评选结果,由省委、省政府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单项指标排序结果,将在报纸上公布。
七、考核与奖励
每年评出的全省经济发展10强县和经济发展先进县,由省委、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10强县授予奖杯,先进县授予匾牌,并给予10强县和先进县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奖励要与工作责任和成效挂钩。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县自定。奖励所需经费及开展评价考核工作的经费,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凡连续三年进入全省10强县、先进县或连续五年综合评价指数排位前20名的,除给予奖励外,评价及考核结果还将作为干部考核和确定我省试点县的重要依据。
对已进入全省试点县的县(市、区),要进行跟踪监测。凡连续三年未进入10强县或先进县的,要考虑取消其试点县的资格。
八、严格评价与考核纪律
为了保证县域经济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真正达到评价及考核的目的,评价及考核工作必须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参加评价与考核的各县(市、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
统计法》,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严禁虚报、瞒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参评资格外,还要按《
统计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已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的,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追回荣誉称号和奖励,并不得参加下年的评选。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措施和
试点县财政包干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增强县级财政实力,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与富县的目标,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制定以下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一)资金筹集
根据“政银合作”协议和《政府信用合作协议实施办法(试行)》,2004—2007年筹集政府信用贷款30亿元资金,按照资本化、市场化、产业化原则运作,通过专业投资公司,建立融资平台,以参股、担保等方式,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
设立县域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从2004年到2007年,通过盘活、收回财政有偿资金等方式,每年收回资金1亿元,用于扶持县域经济发展,重点用于优势农产品推进工程项目的贴息和专项补助。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
在积极运用财税手段支持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扶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试点县(包括市、区,下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三)规划方案的审批
各县都要编制县域经济发展规划方案,经充分论证后逐级上报,由省财政厅对各县的规划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具体的资金扶持方案,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督促和验收
实施跟踪问效,对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限期纠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同时,组成“推进组”进行推动和项目实施指导。方案实施完成后,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二、对综合评价考核先进县予以奖励
每年由省统计局按发展水平、发展活力、发展潜力对全省县域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出县域经济发展10强县和20个先进县。省财政每年安排相应资金,对党政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三、对试点县实行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包干考核奖励
为了充分调动县域经济发展试点县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做大财政“蛋糕”,增强试点县的财政实力,按照“不动体制、激活机制、政策激励、重点支持”的原则,对县域经济发展试点县实行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包干考核奖励。
(一)包干考核奖励的对象
考核奖励对象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试点县。对其他县的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包干考核奖励的内容
包干考核奖励的主要内容为各县的财政总收入(包括上划中央“两税”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下同)、财政支出、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情况、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情况等综合指标。
(三)收入包干考核奖励
1.包干考核基数。以试点县2003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总收入为包干考核基数。
2.实行超基数奖励。采取环比考核办法,鼓励各县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做大财政“蛋糕”,实现财政增收。
超额完成上划中央“两税”包干考核基数的县,奖励超基数部分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