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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10部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9时起,全省各地交通、公安部门同时上路对超限超载车辆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综合治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同时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察组,对各地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此阶段工作结束后,在3月底以前,由各地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总结报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先由各地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自查,在5月底以前写出治理工作报告,由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由省写出总结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表彰会。此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转入长效治理阶段。
  七、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确保“七个到位”。即: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保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取得成功。
  (二)加强部门与部门、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省形成合力共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各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系会议制度。要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建立起各部门之间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与相邻区域之间的合作,构建一个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大环境。各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处罚。
  (三)加强信息管理工作
  1.各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每5天上报简报不少于一期,保证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掌握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动态。
  2.各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的政策依据、咨询、监督电话等,为广大驾驶人员提供咨询方便,接受社会的监督。
  3.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凡涉及各职能部门负责的工作,要及时收集相关数据,及时上报,为上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4.各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时上报各阶段的工作总结。治理工作全部结束后,要及时上报治理工作总结,由上级领导机构组织验收。
  (四)加强队伍管理
  治超执法人员要熟悉掌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方法、措施,保证执法的统一性。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对不按本次治理的规定执法、乱处滥罚造成不良后果的,坚决严肃处理。
  (五)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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