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公路补偿费、公路赔偿费问题。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时限期间,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潜在的隐形损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公路补偿费。
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明显或者直接损坏的,要按照《
公路法》的规定,收取公路赔偿费。公路赔偿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3)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但几何尺寸超限的,不予卸载;对承运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以及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但对上述情况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集中治理的要求
(1)为防止集中治理期间运输业主停止或减少上路运输,各级交通运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运力保障工作机构,制订运力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运力储备,一旦出现社会运力投入不足,要及时组织应急保障运力对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资进行运输保障。
(2)在集中治理期间,为了防止运输业主集体闹事、阻挠治理工作,各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机构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组织当地公安部门参与维持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对聚众堵路、暴力抗拒执法的,要依法严处。
(3)集中治理期间,高速公路、省管公路、地方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同步进行,路政部门内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治理的合力。
(4)为保障治理工作的开展,各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机构要安排治理工作专项经费,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利益关系的组织实施
从2004年5月中旬起,力争在1—2年的时间内,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1.省交通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开展调研,合理确定我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鼓励发展多轴大型车辆。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减少运营性车辆的运输成本,逐步开展计重收费。
2.省交通主管部门要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新修订的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共同研究做好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计量方式调整和完善的相关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要求、车型和技术参数之前,“大吨小标”车辆暂按原核定的车辆征费吨位执行,待颁布后的第二月开始,按新标准执行。
3.省纠风部门与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收费站点或设置不合规定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卸载站点,任何部门不得随意上路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创造文明、畅通的公路环境,保护车主的合法利益。
4.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集中治理期间会影响到的物价进行监督,做好物价管理工作,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借机哄抬物价,保持物价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