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订卸载货物及存放货物的收费标准,规范卸载货物的收费管理。
2.集中治理的方法
按照“加强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从2004年6月20日开始,各级路政、运政、征稽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上路共同利用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在未设置固定检测站之前,在服务区内开展流动检查。
3.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期间,所有车辆装载货物,既不能超过(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以下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及征费吨位的。
各级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6种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交通、公安两部门在同一场地协作配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以交通部门为主认定和纠正。
4.处理措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车主自愿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得收取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但交通运政部门须在违章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违章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两次)以上的,除实施卸载和违章登记外,路政部门还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运政部门。
卸载货物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政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运营性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公告同一运输企业的超限超载车辆超过该企业运营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并对违法驾驶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路政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记录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卸载后的载质量,所载货物名称及保全价值,由当事人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