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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10部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3.从2004年6月起,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牵头交通、经委、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非法改装企业和汽车修理厂进行整顿。对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违法进行车辆改装的黑窝点。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政部门要严格对车辆进行检查,对私自进行改装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责令擅自改装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吨位;对超过时限不纠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对违法改装车辆不予落户和审验;交通运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集中治理的组织实施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联合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路面的集中治理。治理工作必须坚持“五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的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1.开展集中治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1)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卸载站点的设置。省政府批准已在全省设置了42个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根据治理工作需要,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车辆超限超载严重路段要增设临时的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属地方公路的,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按照行政区划统一规划后报省政府批准设置;属国、省道公路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后报省政府批准设置。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检测卸载站点,待本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拆除。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按规范设置,配置有车辆超限超载检测仪器、卸载场、设置执法公示牌,公开执法依据、收费标准、执法人员身份、监督举报电话等。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要坚持全天候24小时值班。
  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坚持仪器检测,严禁目测或凭经验判断处理,为保证计量检测仪器准确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超限超载检测仪器必须经强制计量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计量检测仪器每6个月检定一次。
  (2)在集中治理开始之前,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路政执法队伍进行2天的集中培训,使路政人员熟练掌握公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原则、方法、措施和要求等,严格统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标准和尺度。集中治理工作开始以后,所有上路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未经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人员,一律不得上路执法。从6月20日开始,所有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路政部门聘用的无执法证件人员全部撤出公路。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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