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组织拟定有关交通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规范执法行为。
政府新闻部门。协调新闻单位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报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做好舆论监督工作,引导好舆论导向,充分报道治理工作采取的积极措施,充分报道社会各界的正面反应,充分报道治理工作发展的良性态势,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政府纠风部门: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增设和规范超限运输检测卸载站点的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五不准”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坚决防止“三乱”反弹。
五、组织实施
(一)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
1.宣传的内容。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目的、原则、标准、方法、措施等,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2.宣传的步骤。2004年6月20日以前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宣传活动;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在集中整治期间,对集中整治的进展、效果、典型事例进行深入报道;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长效治理的宣传阶段,围绕治理的成果、经验、措施进行宣传,巩固长效管理机制。
3.宣传工作的要求。各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七部、委、办、局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强化路面宣传、必要的走访宣传的要求,真正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像,宣传标语上路到村”,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的组织实施
1.各级经委、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协作、互通情况,在全省集中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交通征稽、交通运政部门要联合办公,由交通征稽部门提供专门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服务窗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要求、车型和技术参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标准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应对合格证进行更正;交通征稽部门重新核定计费吨位,并从次月起按新核定的计费吨位征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交通运政部门按照恢复吨位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更正工作,为车主提供服务,并免费换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做到车辆出厂吨位、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道路运输证》核定吨位“四统一”。
2.《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现有汽车生产厂和汽车改装厂执行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标准生产汽车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严格依法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大吨小标”车辆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