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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10部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部门职责分工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成员单位要在上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机构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统筹、监督、协调、指导和宣传。要在公路沿线广泛开展《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原则、方法、措施等的宣传,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的集中治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路政部门必须坚持卸载放行的原则,坚决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征稽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大吨小标”车辆养路费及客货运附加费的重新核定,运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运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整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货物集散地等加强超限超载的宣传和管理,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要配合征稽部门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后,做好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更正工作。
  公安部门。广泛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宣传;与交通部门联合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路面集中整治行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车辆超载进行查处;配合交通、经委等部门全面清理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按规定恢复“大吨小标”车辆标准吨位,及时换发车辆行驶证;依法打击无牌无证车辆;协助各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维持治安秩序,对聚众闹事、堵路、暴力抗法的人员依法严处,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车辆养路费、通行费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研究并制订、完善有关政策,运用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清理车辆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
  经委部门。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向社会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要求、车型和技术参数,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进行清理、查处。
  工商部门。牵头组织交通、经委、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擅自从事车辆改装、不按照规定改装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质检部门。负责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宣传贯彻;组织有关部门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实施后全省各汽车生产、改装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执行,对车辆超限超载检测仪器设备在有效的检定周期内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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