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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10部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
10部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3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交通厅、公安厅、发改委、经委、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法制办、纠风办、新闻办联合制定的《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

(省交通厅、公安厅、发改委、经委、质监局、

安监局、工商局、法制办、纠风办、新闻办)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路完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及“5.11”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形势和任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总体要求,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公路、交通安全,保护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处理好“四个关系”: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要处理好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的关系。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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